(一)概述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即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之间,承包单位为发包单位(或称建设单位)完成一定的基建工程任务,发包单位提供必要条件,验收工程并付给报酬的一种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而这种包括设备、技术、资金、劳务在内的内容复杂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形式主要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来实现的。
而对国际工程承包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按成交方式不同,可分为谈判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和招标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又如按承包人承担的任务不同,可分为统包工程承包合同、半统包工程承包合同、产品到手合同和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再如按工程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国际房屋建筑工程合同,国际土木建筑工程合同,国际工业建筑工程合同,本书中所采用的国际土木建筑工程合同就是这种分类的产物,而且这是以招标形式签订的,可以说较有典型意义,对其他国际工程合同有一定借鉴作用,但这毕竟仅是国际工程承包的一种类型。所以在签订其他类型的或以谈判方式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参照本合同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合同符合具体的工程需要。
(二)合同的构成
前面已经说过,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成交方式有两种,即以谈判成交和以招标成交。这两种方式下的合同构成并不相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以谈判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单一文本的合同形式,且主要的内容都规定在合同文本中,有时也可能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带有若干附件,以便对具体的技术规范作出详细规定。
而以招标成立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通常则不采用单一文本的合同构成,而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共同构成,统称为合同文件。具体包括招标通知、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通知、图纸技术规范或标准、工程量及价格表、合同协议书及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其他文件。此类合同以最后签订的协议书作为签订合同的标志而完成合同的签订程序。
(三)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文件,一般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一般条件是一般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条款,具有普通适用性。特殊条件则是为特定合同设置的条款,如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等内容,其内容随具体项目而定,它是在一般条件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的增删、修改、具体化等。
国际承包市场上常见的合同条件基本上有两类,一类是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对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来说,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有: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编写的《标准合同条款》,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写的《施工合同基本条款》,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和国际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建筑国际合同条件》。另一类是国家合同条件,即各国根据本国情况所制定的“合同条件”,如科威特、香港等地都有自己的合同条件。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这类国家合同条件。
以下仅就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中一些主要的、具有共同性的一般条款加以简介: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监理工程师一般是经业主正式任何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的,他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出决定,发出证明、下达指令的人,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2.分包和转包条款 各国的合同条件都规定,承包人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或其中一部分转让他人,不得擅自将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包给他人。如经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违约、过失等仍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在合同中分包或转包条款,则承包者将根据这一条款再签订合同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出去。因此当事人在签订这一条款时一定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3.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由于国际工程承包独具特殊性,在施工过程中,很可能发生一些一般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料的,足以使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的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或其他人为障碍。因此,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的范围和处理办法,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施工费的增加和拖延工期的损失的分担问题。
4.支付条款 主要是规定支付时所用的货币日兑换率、支付方式等等。这一条款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很重要,它是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的关键。国际承包工程的支付方式总的原则是“先出后结”,“分地支付”,具体来说,常用的付款方法和时间大致上分为四段进行:1)是工程开工以前业主按合同规定付给承包人以预付款。2)按承包人编制的进度付款单,经现场工程师审查签署认可后支付工程进度付款,这一般是随工程实施按月支付。3)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最后结算。4)在工程完后,业主退还从每次工程进度款中扣留的保留金(作为承包人不按合同完成工程的保证)。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人结算的工具一般是采用汇款或者信用证方式结算。
5.索取追加费用条款 这一条款对承包人来说很重要,因为按惯例,除非事先约定,对于未列入合同的工作临时索取追加费用将不予考虑。因此,在草拟合同时,承包人一定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临时索取追加费用的情况。写明这一条款,以作为保护自己,获取利润的重要依据。
6.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工程竣工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合同条件规定,以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竣工证书证明施工任务的完成,并以签证日期作为工程维修期的开始。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竣工的日期,应履行的手续以及违约时的罚则等。而推迟竣工条款则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竣工时间延长的条款。一般来说,出现影响施工进度的特殊情况时,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合理延长竣工时间。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情况,双方应在合同中推定推迟竣工时间的情况及应履行的手续。以免出现纠纷。
上面只是讲了几个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条款,由于这类合同须是书面合同,且因其内容比较复杂,所以要特别注意其完整性,尤其是合同由几个书面文件或几个分合同组成时,一定要注意各个文件或分合同之间应统一,不相矛盾。